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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思异见行为,推进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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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6 11:30:00 | By: hesyoucs-l ] |
反思异见行为,推进法治 法治,是法律之治,政府的立法、司法、行政都必须在法律之下,宪法是事实上的根本大法,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受到根本大法的切实保护而不受到非法的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干涉。这是法治的精粹。 然而,我们一直在试图推进法治,然而改革开放30年来,艰难前行,法语翻译本以为至今算是法治进入一个崭新的时期,一场大地震,暴露了太多的法治心态。 本年度5月12日全国人民经历的汶川打地震,其中所暴露的法治问题之多,值得反思。之于法制的不健全,已不必说;至于执法的松懈,则是唉声叹气。更之于法治所必须的法治心态,是现实的残酷和痛苦。 笔者一直坚持认为,法治的关键其实在于社会本身,就是在于社会的良好的法治精神和法治心态,在笔者的法哲学的学习中,一直在思考这样的问题。然而,事实上是中国民间社会由于种种原因而市民社会不健全,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的民间社会的法治精神一直处于缺失状态,即便经历了改革开放的30年法治祈祷,依然是一种艰难的痛苦。 因地震,表现出来了全中国人民的伟大的国民主义或者说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精神,抗震救灾是全民的心声所系,自然是好事,尤其在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未完善的时候。然而,此种爆发出来的人道主义情怀情怀,确实感人。法语翻译在这个时候,很容易形成一些反差,特别是在中国此时贫富差异矛盾激烈的时候,一般国民对于富人的捐赠行为是跟眼紧盯。事实上,从法治或者说法学角度讲,捐赠纯粹是个人行为,不是一个人的社会义务,至少不是一个人的法定义务。有人专门论述了人的捐赠的社会自然法义务,但这个只是自然法的。笔者也很赞同,财产而来的社会义务问题,事实上财产的社会义务已经通过国家的税收形式完成,剩下的财产义务,在更多的情况下是一个人的人道义务和国民间义务,是一个道德的义务。我们对于这样的义务行为,是鼓励而不是强制,强制与财产所有权保护是明显冲突的。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富人的捐赠行为的讨伐和其他形式的声讨,本身就是一个非理性。法语翻译当然,笔者体验这样的非理性,因为中国独特的国情,在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全时期,且中国的富人的致富过程带有资本积累的自然法意义上的非正义性质。 同时,笔者也对于发表一些如王石一般的非负担行捐赠而限制捐赠的言论的人表示关注。显然这样的行为在法律意义上也有干涉个人行为的嫌疑,并且典型的属于受到社会道德与舆论讨伐的对象,但请注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讨伐。 对于联想等员工的不捐赠就开除的规定,法语翻译笔者也只能说在法律上或者说在法治意义上只要是符合国家的《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就是合法的。当然,站在道德的制高点看,它的行为当然是高尚的,值得肯定的,但不是法律的肯定。 刚发生了一个辽林女张雅的网上怒骂地震受灾灾民的事件,当地公安以有碍社会治安的名义将其逮捕,进而也有人认为其涉嫌侮辱罪。有网友也专门撰文指出,其何罪之有?的确,站在法律的法治角度,其何罪之有? 这些行为属于典型的社会异见的行为,法语翻译我们的国民和政府没有站在法治的角度或者说大国政治成熟的角度以及政治公民的角度来回答这样的问题,而一味的以道德来讨伐,或者说至少是没有站在正义的角度来回答这些问题,不能不说我国之法治任重而道远! 本日志相关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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